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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作者:北京张春杰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李某,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李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后逾期不还,被法院判令支付,李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争议房产被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王某已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的另案执行程序?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律师分析】
  
  在同一房产上可能发生多种权利并存的情况,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债权等,还可能与诉讼保全、执行程序等发生冲突。
  
  1、王某已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的另案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王某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如法院拍卖房产,王某应优先于李某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2、如李某与王某约定了抵押期限,在抵押期限过后,王某的抵押权是否能受法律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只要债权存在,抵押物没有灭失,抵押权就存在。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条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3、王某的抵押权是否受到永久性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担保法解释》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按照《立法法》的精神,"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物权法》。故王某的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风险提示与相关建议】
  
  1、王某在知悉抵押权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涉案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明王某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
  
  2、作为抵押权人,应及时关注抵押财产的动态情况,在借款合同到期时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法律对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在合同约定了抵押的情况下应尽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办完手续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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