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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的失效引起事由,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浏览量:来源:法邦网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导读: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续,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即合同终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主要事由之一。当票的失效由下事由引起?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当票的失效引起事由


(一)赎当


即当户清偿债务便意味着当票失效。也就是说,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或一定的宽限期内向典当行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后,典当合同即为终止。


(二)续当


即当户清偿前期典当利息及相应费用后,在一定的当期内,继续使用典当行的当金,此时原当票失效。但对此种情形,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规定不一,有些典当法律并不主张原票失效。如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如在任何款的贷出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前,借款人欲延续贷款,则当押商在借款人缴付当时应付的利息后,须准许延续贷款,而凡在情况下,须向借款人交付一张新当票。”中国人民银行《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第3款也曾规定:“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利息和费用,另换当票。”然而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对续当后原当票是否更换末做规定。


(三)死当


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导致当物所有权转移或依法由典当行予以处置。此时原当票失效。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1款明确指出:“除本条例及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押物品如在当押商贷出任何款项的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时仍未被赎回,则成为当押商的财产。”这里是说,死当后当票当然失效。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满期后5日仍得取赎或付清利息更新质当,逾期不取赎或不付利息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此处同样表明,当票失效于死当发生之时。


(四)挂失


即当户遗失当票后向典当行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故原当票失效。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新加坡《典当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任何声称被授权持有典当票证但声言典当票证被遗失、误置、损毁、偷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从其获得,可以向典当商申请印刷的申报表,典当商应当把此表给他。“即当户如遗失当票,可挂失补办,但原当票作废。


二、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典当合同一般应是书面的,其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原值、新旧程度、典当金额、典当息费、典当期限,以及典押人与典当行各自应负的责任等。


凡典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不但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履行,而且人民法院也应予以确认。因为如果不确认典当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保护正常的典当关系,愈期还允许典押人回赎,那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典当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严肃性就得不到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就会受到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以上就是当票的失效的引事由,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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