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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当行绝当的房屋能否由典当行直接处分并申请登记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张某与某典当行签订了绝当合同,将自有房屋绝当给典当行。根据腆当管理办法》,双方先将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绝当合同中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房屋可由典当行拍卖。后来,张某不知去向。不久,双方协议到期,典当行称张某未还款,并有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执行证书》。典当行已委托拍卖公司将房屋拍卖。原借款为600万元,现评估价为580万元,拍卖价460万元。
  
  现典当行出具上述相关材料与买受人共同到我局申请转移登记,我局有人认为:在张某未到场的情况下,虽然有公证书,但也应通过法院拍卖。且张某不在场,为保证张某房屋不被贱卖,张某应有选择拍卖公司的权利,所以登记机构不宜受理。但典当行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关于典当行处分房屋的条款是作为绝当处理的,这符合腆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典当行处分房屋不是抵押的原因而是绝当的原因。问:什么是《公证执行证书》?典当行凭上述公证书能否单方申请?
  
  金绍达:《典当管理办法》严格来说并不适用于房地产。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梁慧星教授认为,从法理上讲,典当正规的名字应叫当铺,“当”是动产质权,其特点是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是绝对不允许“当”的。
  
  目前,各地登记机构对房屋典当的登记大多是依据双方另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按债的担保来办理,所以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受理。但既然作为房地产抵押,张某与典当行签订的绝当合同中对房屋的绝当条款就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典当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无权规定基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依据这一办法由一方来处分房屋。这也不属于《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单方可以申请的范围。
  
  所以,典当行不能凭上述公证书申请。但典当行有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逾期未履行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或债权文书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债务人,由公证处向债权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债权人执此公证书可以不经正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典当行可以凭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再行办理。(来源:《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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