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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抵质押登记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4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近几年,随着经济金融快速发展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发展迅速,以抵质押方式解决经营者资金需求的活动越来越多,动产和权利因此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担保资源。但随着动产融资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我国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中存在的登记信息分散、登记信息查询不便、登记公示效力差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融资能力、影响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重要症结。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书记林铁钢建议,建立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搭建一个统一便捷的登记信息公开平台。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作为我国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的法律基础,确立了我国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分散登记”模式。林铁钢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民用航空法》等我国多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的登记机关近20个,如企业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有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而应收账款质押在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
  
  从目前发展现状看,这种“分散登记”模式存在着不少问题。林铁钢认为,登记分散、登记信息互不连通,造成查询登记信息不便捷,增加了金融机构动产融资业务的交易成本和风险管理难度,也不利于保护物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模式登记公示效力差,难以真正起到登记公示在预防物权冲突、降低交易风险方面的作用。
  
  因此,在实践中,社会各界对于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登记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公示效果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林铁钢对此表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动产融资权利人的利益,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权利的资源效用,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发展,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林铁钢认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不涉及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不改变现有动产抵押、权利质押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职责和登记效力,从最大限度保护物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将各类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通过统一的平台对外公开并提供查询,是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分散、查询不便、公示力差等问题的最现实、最简便的做法。
  
  当然,要加快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搭建统一的登记信息公开平台,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林铁钢建议,要尽快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制定统一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和公示效果。二是在现有法定登记机关中,确定统一的登记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部门,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成熟的平台资源。最后,考虑到公开及查询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信息的便捷、统一、低成本和高效的要求,建议采取互联网的电子登记系统模式,搭建全国统一的登记信息公开平台。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记者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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