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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8日浏览量: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安素平

  现实生活中借贷行为大量存在,出借人大多出于“以钱生钱”求富心理或是基于助人精神将一定的金钱借予他人。借出时考虑的不够充分与严谨,往往会陷入“借不借由你,还不还取决于我”的窘境,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每年法院都要审理大量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的金钱安全并受法律保护,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笔者认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防范于未然,借款合同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单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借条”、“欠条”、“收条”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借条的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的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的效力最低,只能是收款凭证,更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结果。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出借方与借款人都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是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款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3.合同内容合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4.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交付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出借人注意保管好借款人写下的明确日期、金额的收条。


  以上前三个条件,缺一便构成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是: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出借人引起的,借款人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并可以对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三、利率利息的约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具体在签订合同时,利率利息在范围内填写数字,很多落后地区的民间个人借条是按照当地习惯填写,如一年三分利息。这样的写法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维权,便视为利息约定不明确,按无息处理。同时,应注意利息与本金的分离计算,《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规定:“公民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四、担保方式。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1)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确定保证期间,防范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既要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又要明确好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注意:


  1、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2、注重抵押登记。法律规定的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生效。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办理登记。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定金。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的是,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具有定金效力。而不是“保证金”、“押金”“订金”之类。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约定且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