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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抵押权规则的革新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浏览量: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作者:赵艳雪

抵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促进了资本融通,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相互呼应,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抵押权规则。而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套运行了十数年的规则也面临着一次重大的调整与变革。


与之前的抵押权规范体系相比,笔者认为新的抵押权规则有着以下几个核心内容。一是坚持物权、债权二分的大原则;在该前提下,抵押权担保物权的性质成为整个抵押权规则实施的理论基础。二是在法律层面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交易自由拓宽了更大的空间;与之前的物权法相比,民法典抵押权一章中无论是对抵押财产转让的放开还是对流质条款的删减都体现出新的抵押权制度对“自由”的更高追求。三是明晰了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存新规则并创设了动产抵押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


诚然,制度革新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着新问题的出现。针对民法典中抵押权规则的新调整,笔者认为在新规则的适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妥善运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例外规定。该条款放开了抵押财产流转的限制,但同时也肯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预留了极大的发挥空间。在新规则适用初期,金融机构可通过增设意思自治条款的方式妥善处理抵押财产的流转行为,在合理防控金融风险的同时为新规则的成长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其次,适当扩大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第四百零八条是对抵押财产可能面临损失时抵押权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在放开抵押财产流转的背景下,民法典适用初期,在对抵押财产损失的风险防控方面必然面临较大的压力。尤其是在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后,不动产抵押就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形之外延有必要作出扩大解释。


第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第四百一十六条适用范围。该条款增设了抵押物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规则,在理论与实务界均产生了较大争议。为避免新规则适用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条可适用的情形,如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增加的情形、动产交付后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增设其他担保物权的情形、其他应当适用该规则的情形。


最后,健全权利登记制度,以联动制度的发展促进抵押权规则的完善与顺利实施。在质权与抵押权拥有了同等顺位条件后,因质权的交付性质,其登记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风险。而今后的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登记时间将成为除留置权外所有担保物权顺位的唯一决定性条件。同时,超级优先权规则的适用也将以登记时间为先决因素。因此,强化抵押核查工作、完善权利登记制度在今后抵押权规则适用的过程中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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