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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创新: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浏览量: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李 玮

问题的提出:法谚曰“禁止权利人在其权利上沉睡”,大家都周知,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有两个重要的权利行使期限,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在一个保证里为什么要设两个期限,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会不会复杂化?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两者又是什么关系,如何衔接?都是担保实务中比较困惑的地方,后者更是一直很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问题解释》)对两者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亦是担保制度新规的创新亮点之一。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展开。


一、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涵义、不同设置意义


1.保证期间涵义: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设置的意义:(保证期间里)这种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我们可称为保证责任的“激活”。从激活的一刻起,保证责任从休眠中疏醒过来,现实地介入到主债权债务中来。其中的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即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设置解决了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锚点<i>


2.保证诉讼时效涵义: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设置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意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意义同于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债权人确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之债与其他债权债务一样,也会产生时效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置,由于保证责任是一种或然权利,保证期间是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诉讼时效是保证债务的时效保护期限,法律赋予了它们不同的设置意义。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性质不同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固定不变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与延长。


2.期间能否约定及长短不同。


保证期间双方可以约定,除了约定,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能约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3.期限届满后的后果不同。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超过了保证期限,实体权利即归于消灭,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而超过诉讼时效对保证债务不产生影响,而是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衔接关系,诉讼时效起算是区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分水岭。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民法典作出了新增规定。


1.二者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依法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开始起算;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锚点[ii]


由于保证责任是一种或然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据法定方式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结束,转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怎样开始起算?——这里请注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完全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安排,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核心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之分。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基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法律结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是不同的。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需要经过主合同纠纷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阶段。


3.连带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民法典规定无变化


民法典时代与担保法时代比较,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民法典承袭了担保法时代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前后规定对比: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问题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民法典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创新变化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民法典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发生了创新变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问题解释》)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是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规则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原《担保法问题解释》仅考虑了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要件,没有考虑到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要件,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产生矛盾,因此《民法典》改变了《担保法问题解释》此起算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民法典》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先诉抗辩权的原理,更加科学合理。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前后规定对比: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原《担保法问题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民法典担保解释》操作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考虑到了一般保证的强制执行环节,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进一步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1.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法院未作出终结裁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满一年起开始计算,除外情形是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


3.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情形为:(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规定: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二十八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五、总结及律师建议


1.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是保证中不同的制度安排,虽然都为促进债权人行使权利,但其涵义、性质、法律结构、所起作用均不同,存在不同的设置意义。两者是相辅相成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互相衔接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依法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开始起算,也就是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过渡、衔接到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密切相关。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完全不同,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上,因此需关注先诉抗辩权问题。


4.保证责任的承担,与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有密切关系。虽然这两个期间的设置主要出于对保证人的保护,但由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行使权利的期限,债权人先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其次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债权人作为权利主体需慎重对待,以免超过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造成失权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李玮,合伙人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协银行业研究委员会委员。


【注释】


[1]阎信良:《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探疑》,中国法院网。


[2]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第135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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