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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安岳、江油等9县(市、区)率先试点贷款将重点用于支持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1月2日从省农业厅获悉,省农业厅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我省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方案》明确指出,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我省目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率先在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试点地区分别为: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的简阳市和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
  
  贷款期限短
  
  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据了解,我省此次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贷款将重点用于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贷款额度则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的期限须按照农业生产周期,综合考虑剩余承包期、偿还能力等因素加以确定,原则上为1至3年,最多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低
  
  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

  
  《方案》要求各地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时,贷款利率须根据贷款申请人实际情况,综合其经营项目、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对于贷款的发放和归还,各试点地区应以方便借款人为前提,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归还渠道,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代为偿还,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将土地经营权退还给借款人。各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引入1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该贷款试点,目前《方案》已暂定农业银行(2.47,0.00,0.00%)、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为试点金融机构。
  
  专家建言
  
  吕火明(省农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农民贷款难问题,是农民最关切、政府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按照会议精神,探索我省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势在必行。而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对于改善我省农村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农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试点地区在开展工作时,还应充分根据申请贷款农户实际经济状况,在充分考虑其土地流转后家庭最低生活等问题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数量、年限、以及相应的贷款和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对不良率的容忍度。在风险管控方面,各试点地区要对土地流转价值要做科学的评估,从而避免盲目评估或溢价评估带来代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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