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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案件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浏览量:来源:泉州晚报作者:佚名
  南安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案件
 
  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 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外人借款5万元,到期只还了1万元,因此被告上法庭,妻子也被要求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该案审理当天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因为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法院判决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据了解,这是南安法院审结的首例适用《解释》案件。
 
  案情 丈夫借钱未还清 夫妻同被告上法庭
 
  2017年1月6日,黄某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智借现金5万元,并写了一张有自己签名的借条交给黄某智。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到的时候,黄某建只还了1万元,还欠借款本金4万元至今未能偿还。
 
  黄某智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某建告上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因为尤某是黄某建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黄某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建、尤某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黄某建、尤某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
 
  判决 债权人未能举证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案于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当天恰逢《解释》施行之日,所以案件审理适用《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建的配偶尤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追认黄某建的借款行为。同时,黄某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结合黄某建、尤某的家庭背景、生活标准、家庭富裕程度及款项交割具体过程等因素,判断在借款发生的时间点上,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可能性极小,不能让公众认可、显而易见或有理由相信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范围。
 
  因此,本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建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其配偶尤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以“共债共签”为原则
 
  经办法官提醒,自1月18日起,《解释》正式实施,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确定的原则,举证责任完全发生变化。在该《解释》出台之前,个人所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配偶,借款人配偶需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而在该《解释》出台之后,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则在于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所负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经办法官表示,如果未签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到庭抗辩或能够举证证明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根据《解释》的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就自然地转移到债权人一方,这比较好操作。但若未签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缺席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交易双方的职业背景、债务人的家庭环境,债务人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家庭富裕程度、生活标准、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款项交割的具体过程、交易习惯、支付对象、借款事由、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断。至少要让公众认可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所负债务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范畴,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办法官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在债权人未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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