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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是否交付以及利息约定的问题讨论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菜菜说法作者:佚名
  导读:现在的社会,借钱容易,还钱难。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只持有借条,称部分的借款是用现金支付给债务人的,而债务人抗辩未收到该部分的钱款,而且利息的约定有问题,在这种难以辨别的情况下,通过下面的案例小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另于2015年3月30日借款154000元,两笔借款合计354 000元,由被告王某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一张借条予以确认。借条载明月利息1.5分,未载明借款期限。被告王某又于2013年3月3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2015年6月9日进行结算,本金10万元加上一年的利息18000元,合计118000元,由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一张借条子以确认。借条载明月利息1.5分,未载明借款期限,在诉讼过程中,I被告王某以两张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为由,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被告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的鉴定费,故鉴定终止。
 
  当事人陈述:
 
  原告张某称,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472000元及利息,其中354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每月1.5%利率自2015年3月3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为止,118000元本金的利息按每月1.5%利率自2015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1.王某只收到2013年3月29日的20万元及2013年3月30日的10万元汇款,(前述借款的)利息在2013年至2014年3月份均以现金形式结算清楚了2014年4月,张某又向王某借款24000元,2.2015年2月份,王某在公司被张某夫妇强制成通把2013年3月29日20万元.2013年3月30日10万元合在一起30万元,加上1.5分利息000元打了张2015年3月30日的借条,另要求开一张118000元的借条,日期是2015年6月9日。3.2016年2月5日,张某将借条拿到法院起诉,把2013年3月30日的银行账户流水10万元用在2015年6月9日的借条上以重复追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借条并未生效。4.借条约定0.015分是原定利息,被张某私改为1.5分,向法院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s.张某用2013年3月29日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又主张2015年3月30日以现金形式交付15400元给王某,是完全不可能的。当时王某经营的公司处于半例闭状态,张某也知道,根本不会借钱给王菜,张某关于1400元款项以现金支付从A地送到B地等说法明显与常理不符,庭审时,张某对于现金支付地点现场证人等陈述也前后矛盾。
 
  法院裁判:
 
  (一)案涉2015年3月30日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354000元中的154000元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2015年3月30日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354000元中,其中154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王某,但王某否认收到该部分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久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企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双方之前发生的借款20万元,10万元均是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并且,张某在审理中,对于154000元借款交付具体过程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再次张某在庭审中自认:王某只归还了20万元借款、10万元借款从借款之日至2014年3月30日一年的借款利息,直至案涉借条出具时,还有年的利息尚未归还:2015年6月9日借条载明的借款118000元就是由原借款本金10万元加上尚欠一年的利息18000元而成。那么,张某对尚久的2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一年利息却没有计算入新的借条,也未向王某主张,亦不符合常理,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154000元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二)双方对案涉借款是否有约定月利率1.5%的问题法院认为,两张《借条》均有手写月利息1.5分的内容,并在该内容上加盖了手印。张某宝张《借条》上的签名及所加盖的手印均是王某本人所为王某虽申请对《借条》上“王某”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没有对手印的真实性同时申请鉴定。并且,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后,其并未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了鉴定。由以上相关事实可知王某主张《借条》并非其所签的主张不能成立:且王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条》上手印并非其所盖。综上分析,本案借款月利率是1.5%,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子支持。
 
  风险提醒:
 
  1、民间借贷尽量能用银行汇款、并在汇款凭证上备注相应信息,作为民网借贷真实存在最有利的证据。如果用现合交付,最好能记住时间地点,并且有其他证人在场予以证明。
 
  2、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项应提供证据,若一方主张借条上签名或者手印不是本人所为。应申请鉴定,并缴纳鉴订费用,若不按时缴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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