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与保护
2019年5月甲出借给乙50万元,乙为甲出具借据,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24%。借款后,乙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后未返还本金。2020年11月,甲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首先介绍一下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关于两线三区到一线两区的债务类型的划分,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就是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20年8月2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的修改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的第二次修正。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两线三区的一个债务区的划分,两线是指:年利率24%和36%,三区是指:合法债务区、自然债务区、违法债务区。所谓“两线三区”,就是在年利率24%以下的债务,属于合法债务区;24%-36%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区;年利率36%以上的属于违法债务区。
2020年8月20日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的修改决定》,将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或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个规定改变了原先“两线三区”的债务划分类型,变成“一线两区”的债务划分类型,利率上限从年利率24%变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那么年利率24%到36%的自然债务区,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这个规定较此前年利率24%的标准大幅下降。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作了第二次修正,明确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以适用之前的“两线三区”规定,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贷合同,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上述的案例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当时两线三区的规定,则该案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照出借人甲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官简介:李迎军,周村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合同速裁团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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