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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在规范和探索中前行(2)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三、我国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加大小型担保公司经营压力
  
  2012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工商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加大,部分行业、地区信用风险暴露,少数担保公司因涉及高利贷发生资金链断裂,行业新设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和在保余额的增长速度显著放缓。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长2.2%;实收资本8282亿元,同比增长12.3%;在保余额总计21704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较上年下滑25.6个百分点;其中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596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速较上年下滑24.9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担保公司的代偿压力也有所增长。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代偿率1.3%,损失率0.1%,同比分别提高0.8个和0.08个百分点。
  
  在严峻的经济形势和行业竞争环境下,小型、民营担保公司经营压力明显增加。2012年民营及外资控股的担保机构数量有所下降,由年初的6834家降至年末的6683家。但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需求增加使大型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拓展,大型担保公司通过开展直接融资担保、保本基金担保、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担保等业务,业务品种趋于多元化,并保持了担保规模和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截至2012年末,公开披露信息的11家主要担保机构5(以下简称“主要担保机构”)的在保余额总和达3897亿元,较上年增长34.12%,明显高于行业增长平均水平。
  
  (二)担保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逐步规范,尽管担保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面临规模较小、人才缺乏、风险管理粗放等现状。担保业务品种的丰富和担保放大倍数的快速上升使大型担保公司对建立精细化资本管理办法和体系日益迫切。
  
  此外,担保公司的担保组合管理意识普遍不足,客户集中度风险上升。2010年发布的暂行办法对单一客户集中度提出了要求,即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大型担保公司对单一客户债券担保余额甚至达到净资产的100%,大大超过了监管要求。除客户集中度外,担保公司对行业、地区、品种、期限的集中度均缺乏管理,高集中度风险状况普遍存在,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担保行业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担保行业监管体系,但监管环境和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1.存在监管空白,对综合性担保公司评价难度加大
  
  目前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已大为丰富,再担保、保本基金等新型业务已成为一些大型担保公司的支柱业务。但再担保业务暂无监管政策和依据;保本基金业务由证监会监管,规定了30倍放大倍数。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导致对综合性担保公司的评价难度加大。
  
  2.暂行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担保公司从事表外业务,具有高杠杆效应,为了备付可能发生的代偿,必须保持自有资金较高的流动性,因此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由于暂行办法对“其他投资”的范围没有给予明确界定,使担保公司有了灵活操作的空间(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见图3)。实际运作中,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有的公司委托贷款占比超过50%,有的投资于房地产和政府融资平台信托计划等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导致表内信用风险上升,高流动性资产占比和流动性状况下降,流动性管理压力加大。此外,暂行办法未对各类担保业务的风险责任进行细分,导致对担保责任余额、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以及放大倍数的计算无统一标准。
  
  图3.2012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联席监管制度和属地监管部门执行力较弱,监管有效性难以保证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属各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而这些机构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限,加上暂行办法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四)适合担保行业的统一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国际上往往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担保公司,以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2006年起,财政部开始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的专项资金。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完善了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计划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向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截至2013年6月末,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4144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的专项资金金额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8亿元6。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尽管补贴总额大幅增加,但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仍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一是补贴总量与在保余额相比仍然较少,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二是上述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在经济不景气下,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均持谨慎态度,甚至收缩业务,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良性合作和发展;三是再担保业务面向的担保机构参差不齐,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再担保业务作为政策性业务盈利性弱,同时,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和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使部分再担保公司信用风险敞口上升,流动性状况下降,资本压力显现,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并无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四、担保行业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当前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代偿风险上升,担保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尽管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谈判地位,但银行在银担关系中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少数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爆发,使民营担保公司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且在金融脱媒趋势下,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小企业下沉,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将走向竞争,从而迫使担保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品种以获得生存空间。
  
  此外,虽然担保公司逐渐成为债券市场上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将带来信用定价和风险转移模式的变革,对传统担保业务造成冲击。
  
  考虑到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将会加强,未来担保公司信用实力的提升主要有赖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监管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更有效的扶持方式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7。
  
  注:
  
  1.来源于中诚信资讯。
  
  2.数据来源于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3.该策略由BlackandJones于1987年提出,核心是让投资者根据个人对资产报酬的要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设定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组合保险。该策略实施时,将整个投资组合分为较高风险且预期回报较高的主动性资产(ActiveAsset),以及较低风险且预期回报较低的保留性资产(ReservedAsset)。在股票和无风险资产的例子中,主动性资产指的就是股票,而保留性资产则是无风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