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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期限拟降至最短1个月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0日浏览量:来源:红星新闻作者:佚名

5月7日,央行官方发布消息,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为了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修订意见稿提出,为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将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截图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订。


据介绍,这次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下调登记期限。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同时,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登记系统中已新增“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


央行认为,为满足市场主体需求,有必要在《办法》附则中新增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新增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在登记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办法》规定执行条款;二是对《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


据了解,目前法律对动产担保登记行为达成合意的形式未做强制要求,取消登记协议上传既符合当前登记系统的实际作法,也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本次修订还将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以便市场主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适合的登记期限。同时将展期登记按年计,调整为最短1个月,与登记期限设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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