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近日,有同行无不担心地问我,他所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查封登记时,从来没有同时办理过抵押权人债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种纠纷以金融机构为一方(包括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等相关机构),以金融消费者为另一方,具有金额小、数量大、群体性、专业性、集中性、双方实力悬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南安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案件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外人借款5万元,到期只还了1万元,因此被告上法庭,
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体为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也乐于接受,素有“担保之王”之美称!下面,笔者就抵押权的疑难实务问题作下解析,以飨
抵押权随其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后,是否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债权受让人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一问题具体涉及:原债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一种全新的债权实现程序,即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新型债权实现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应优先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实质内容。该制度对经济发展、资金融通、充分发挥物权效力具有重大贡献。
因经营需要,汉中男子杨某向银行借贷20万元,由3名担保人担保,约定两年后还款,后来担保人之一史某意外身亡,而杨某贷款逾期未还,还辩称是担保人史某实际使用借款,遂被放贷银行起诉。男子贷款20万3人为其担保2013
长安区张女士咨询:周某欠我及孙某、梁某、段某合计550万元,欠段某最多,有250万元,欠孙某、梁某和我每人100万元。现我们均起诉了周某,但段某起诉在先,查封了周某的一套现价值200万元的房子,梁某、孙某、我对该房产均
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答: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只是抵押权无效。一、抵押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