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申请执行人系抵押权人,且对抵押物首查封,以物抵债时,抵押物折价价值超过优先受偿范围,是否应当补偿差价,法院如何审查。裁判要旨:首查封获得全额清偿债权,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裁判概述:本案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是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由于涉案债权发生于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且有证据证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故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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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怎么办(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
一、反担保和本担保的区别(一)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二)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
【案情】原告A以其所有的货车为被告B在某银行的1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原告即从自己账户转款代被告清偿了该笔借款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10万元
6月20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新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数据及审理情况。其中夫妻债务纠纷成为一个新关注点。“近三年,全区法院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711898件,其中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7439件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抵押合同签订后,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人应当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被告李某某用其不动产为被告王某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告王某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债权人都习惯性地认为,自己手中既有借据,又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自己的债权就100%安全了,即使债务人到期无力归还,也可通过实现抵押权保证债权的实现。那么,有抵押担保债权真的就安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