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实体异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浏览量:来源:法门囚徒作者:佚名
分享到:
裁判主旨
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虽然属于实体权利,但该权利是就标的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转让或者向受让人交付。抵押权人请求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因未得到保护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尽管对于抵押权人异议究竟按照第二百二十五还是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仍不无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在有明确司法解释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抵押权的异议之前,仍应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理解为通过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
案例索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
争议焦点
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实体异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是否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广西高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核心理由,是案外人选择执行异议途径后就不能再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单纯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救济途径区分的角度看,该理由无疑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确定的原则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即属于进入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救济途径,无论是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均应受所选择的救济途径的约束。对此,上诉人交行广西分行的争辩理由不能成立。但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相关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在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应归属于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途径限制即失去意义。这是本案也是执行异议领域的一个基础的案外人异议识别问题,即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对此一审裁定中并未予以考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与其字面所显示的意思有一定差别,并非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涉及实体权利的异议都属于该条规定的异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表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则更明确解释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其'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虽然属于实体权利,但该权利是就标的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转让或者向受让人交付。抵押权人请求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因未得到保护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尽管对于抵押权人异议究竟按照第二百二十五还是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仍不无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如将其归属于案外人异议,则需要扩大目前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界定的范围。在有明确司法解释要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抵押权的异议之前,仍应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理解为通过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当然在参与分配情况下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一般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异议复议程序,也可以解决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法定优先顺位问题,只是因为本案涉及工程款债权人向抵押权人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问题,致使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难以承载对生效裁判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的功能,而需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更充分的程序保障。本案上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只是请求依法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并未要求法院不得强制转让或交付执行标的物,更未明确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程序。钦州中院做出的(2015)钦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并未对该异议性质作出定论。该裁定虽然指引当事人就据以执行的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但同时告知不服该裁定可以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而复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故可以认为该院实质上仍是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异议审查。既然该异议不应当归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从而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据该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故不能限制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退一步说,如果认为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将抵押权人的异议,尤其是本案这类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有关的异议,界定为执行行为异议不便于理解,则至多可以认为该种异议处于模糊地带,即既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理解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钦州中院(2015)钦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中同时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也反映了这种异议性质识别的困难。在尚不能准确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尊重抵押权人自己对于程序的选择,允许其自行选择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抵押权人未提出再审申请,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受理。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