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对物权而非对人权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浏览量:来源:法门囚徒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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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抵押权本质上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因此,一旦抵押权依法设定,债权人即对抵押财产享有了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要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不论是基于抵押人的自由转让行为,还是基于司法执行行为等导致变动,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有效的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案例索引
《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二终字第113号】
争议焦点
抵押财产的移转是否会影响债权人依法设定的抵押权之权益?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抵押权系为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抵押权本质上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因此,一旦抵押权依法设定,债权人即对抵押财产享有了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要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不论是基于抵押人的自由转让行为,还是基于司法执行行为等导致变动,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有效的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行使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在三山娱乐公司不履行涉案债务时,农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乌鲁木齐中院依据(2002)乌中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和(2003)乌中法执字第39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所涉抵押财产变更登记回三山房地产公司名下,以及本案二审期间,三山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新疆高院(2012)新执二监字第14号裁定书已经裁定撤销了乌鲁木齐中院上述民事裁定,其已提出申诉,现该抵押财产所有权归属尚未确定等事实,均不影响本案上述认定。无论最终本案所涉抵押财产的权利归属于三山房地产公司还是归属于三山娱乐公司,都不影响原以新疆北大资源公司名义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也不因此导致农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丧失其对业已成立的有效抵押权就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鉴此,对于三山房地产公司以所涉抵押财产目前处于权属待定为由提出的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对于三山房地产公司关于侵权设定抵押的财产因判决和执行行为恢复给原权利人后,农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不应具有抵押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抵押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行使为由,认定农行新疆分行对本案所涉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三山娱乐公司和三山房地产公司如果认为农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按照上述认定就抵押财产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给其造成的损失,亦系北大资源集团公司和三山房地产公司侵权变更原三山娱乐公司为新疆北大资源公司,以及北大资源集团公司滥用对新疆北大资源公司的控制权以登记在新疆北大资源公司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所致,亦一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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