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亟待引入市场化思路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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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变局引而待发。无论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是推进利率市场化,这些举措均意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之举。中国证券报认为,金融监管应更多引入市场化监管思路,以适应金融领域市场化发展的历史要求,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通过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式来勾画出未来的金融监管框架。
证监会主席肖钢指出,证监会“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在资本市场推进市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缩小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范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的“去监管化”顺应了金融业态的发展形势,是深入推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面对金融改革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不能忽视防范金融风险。“去监管化”不等于淡化监管甚至取消监管,而是意味着在风险防范问题上,有关部门将更着力于探索新的适应市场需要的管理模式或途径。
第一,产品创新要求监管方式不断调整,监管要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
一方面,是积极鼓励微观主体进行金融创新。面对微观金融主体强烈的创新欲望,金融监管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疏导,而不是一味通过监管指标限制微观金融主体的业务创新。现阶段,“规则监管”还是我国金融监管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在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上已开始尝试负面清单制度,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大胆创新。这无疑是市场发展方向所在。如在欧美国家金融发展史上所展现的,金融发展总是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实现的,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涌现。
另一方面,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应严格监管违法的金融微观主体,甚至应通过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使此类微观主体从市场中退出。比如,监管机构应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破产保护制度防止兑付危机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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