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银行败诉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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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经诉讼程序认定
因合同未经诉讼程序认定真实有效,11月中旬,太原市迎泽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这是太原市首例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2011年6月9日,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与借款人马某、薛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申请人向借款人提供100万元的借款,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同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闫某名下位于太原市某小区1幢1单元36号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时,申请人有权就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并就抵押房屋办理了他项权登记。
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马某、薛某并未按期偿还款,累计欠本息94万余元。申请人向迎泽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闫某的房屋,以抵偿马某、薛某的欠款。被申请人闫某当庭辩称,自己并未给马某、薛某提供过担保,也未办理过他项权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此页签名和之前的合同没有任何关联,是变造的。合同中的抵押谈话记录上签字也不是自己的,系伪造,不认可担保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