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原告侯某诉称,1998年1月8日原告将房产证借给贾某(已死亡)做抵押贷款使用。1998年1月9日,贾某向被告某典当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9年1月9日,由原告的房产证做抵押担保,在原告不在场签字的情况下
张某因经营需要到我公司处办理房产抵押典当业务。2012年5月14日,我公司与张某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经常州公证处公证。该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某名园某幢乙单元某室抵押给我公司,最高借款金额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66号 原告武汉泓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胜利街168号扶轮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芬(特别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公司董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桂兰,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
(2015)民申字第3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一区(嘉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史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
(2015)民申字第1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39号。法定代表人:夏跃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一区(嘉业综合楼)。法
案情2009年4月1日,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典当抵押合同》,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区街道7号7-1、2、3、4、5、6、8、9号的房屋作抵押,从某典当行取得当金2160万元。2009年4月3日,某典当行取得了上述房产的他
案号:(2017)沪02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凤芳,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