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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2)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浏览量:来源:法律风险研究网作者:佚名

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正规金融的有效竞争,推动金融业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我国金融管刮的背景下,金融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政府公权力的选择与分配,而非完全由市场通过自由竞争来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力寻租和腐败留下了空间。由于民间借贷的违约成本高于正规金融活动的违约成本,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当然,民间借贷利率除了由资金的供求情况决定,还需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信信用、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与正规金融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自由、双方信息对称、契约成本较低等特征,因此其贷款回收率较高。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高发原因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民间借贷市场空前活跃并异化发展,有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经调研,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民间资本寻求出路。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居民投资渠道非常狭窄,雄厚的民间资本缺乏出路。近年来,我国股市期货低迷、楼市相继调控,民间资金在持续积累之后,需要合理的流向和释放。虽然国家近几年连续上调存款利率,但利率水平仍然远低于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上涨幅度,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恰恰满足了资本逐利的要求,加之民间资本需求旺盛,因此,资本的强烈逐利欲望和市场供应的右力推动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始动力。
  
  二是金融危机影响持续,企业资金供应断裂。受国际金融危机后续影响,国内通胀压力明显。国家信贷政策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调整,自2010年1月至今,国家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银行间资金流动性紧张达到高峰,银行信贷规模大幅收缩,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无门,再加上缺乏政策的有效支持,企业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很多民营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需要充足的资金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在此背景下,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寻求转机,正规金融退出的信贷市场已迅速被民间借贷占据。
  
  三是金融体系很不健全,信贷需求难以满足。我国信贷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具体体现为:商业银行贷款动力不足、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金融贷款品种创新不足,等等。目前在我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超过60%,却难获银行青睐。由于中小企业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天然劣势,这就使得它们通过银行融资变得困难重重。与此相应的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成本低廉,且存在较为完善的隐性担保机制,能够满足企业资金的季节性需求,满足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这是民间借货繁荣的根本原因和外在保障。
  
  四是监管职能规范缺失,非法借贷打击不力。在我国,只有当民间借贷出现重大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后,才会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并得到处理。这种事后追究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并不符合金融业的监管原则。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重新分工后,人民银行不再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还有一段适应期,造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并且,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性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直没有回应,不能适应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救济,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借贷的火爆与旺盛。
  
  三、我国民间借贷潜在的社会风险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小额信贷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信贷的支持不足,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合理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存在着双方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位,极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潜在着诸多社会风险,连续几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表示了强烈关切,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1.民间借贷潜在着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容易造成大量资金短时期集中流向某行业或某地区,特别是流向一些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如房地产业和矿业,导致生产规模快速扩张,产生发展“过热”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经济结构性风险,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造成冲击,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经济政策“软着陆”实施的效果,增加了宏观政策调控的难度。
  
  2.民间借贷潜在着引发企业经营的风险。伴随着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急需资金的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解了燃眉之急,却也无异于饮鸩止渴。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已远远高于实俸经济利润率,企业高息举债后,进一步加大了经营成本,抵消了企业经营利润。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使企业发展雪上加霜,从而蕴藏巨大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当企业放弃实业经营转而谋取资金借贷利润时,大量公司和个人赚取了远超做实业利润的快钱,但是,没有实体经济支撑的高利息是击鼓传花的游戏,一旦最后一棒逃离了,整个游戏就会结束崩盘。实业空心化对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产生的严重损害,势必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健康稳定。
  
  3.民间借贷潜在着威胁金融安全的风险。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万亿计,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动态掌握,不仅使税收大量流失,更容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的关联性增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经指出,目前沿海地区约有3万亿元的银行贷款流人民间借贷市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的蝴蝶效应会进一步向银行体系传递,甚至可能造成中国式“次贷危机”。
  
  4.民间借贷潜在着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吸引了无数家庭和企业涉足其中,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了解不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特别是“标会”借贷、非法揽储等情形,主体涉及面广、资金总量大、交易关系复杂、隐蔽性较强,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崩盘牵出连锁性反应,并诱发打、砸、抢等恶性案件,甚至造成“羊群效应”引发集体性上访,带来一定范围的社会震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民间借贷的温床上滋生的黑恶势力,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使借贷纠纷民刑交叉。一些虚假借贷诉讼移送公安难度较大,作为矛盾纠纷又不能得以迅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部分地区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民间借贷,充当了非法借贷的保护伞,一定程度上导致对非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不力。
  
  由上可见,内生于体制机制乏外、经济发展之中的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事件。民间借贷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经济金融制度强制性变迁过程中产生的诱致性融资制度变迁,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安排,它为我国渐进式经济改革提供了强大的体制外金融资源支持,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复杂矛盾和社会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必须从体制层面加以规划,从立法层面加以规定,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从司法层面加以规制,以使其恶性遁迹,为民间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兴旺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第三部分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梳理和评价
  
  一、我国现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简引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属于“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并非不存在,而是为数众多,包括:
  
  1.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
  
  2.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①;
  
  3.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部门规章:《贷款通则》;
  
  5.部门规范性文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或间接的规定散见于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之中,分别对民间借贷行为主体、资金来源、利率、担保等关联问题进行了规范。当然,我国缺少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但上述广义上的法律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有的认可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地位,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有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有的则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严格限制甚至加以否定。我国在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上,一直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但政策的原则性和随意性决定了难以为民间借贷提供稳定昀制度支持,导致了民间借贷发展的混乱与无序。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开放了更多的领域,也显示出我国对民间资本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在此背景下,市场亟需法律的完善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从而保障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