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5)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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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4~5页。
[45]参见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4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47]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23号]。
[48]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49]参见前注[36],黄孟复主编书,第1页。
[50]参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800号];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594号]。这也说明,首先,我国目前法官的独立性并不强;其次,改变目前否定企业间借贷效力的做法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我们的法官。因为法官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并没有去质疑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的魄力。比如有些法院在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时候,仍旧否定了借贷合同的效力。参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28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49号]。
[51]比如在利息处理上,有些判决仍会判决收缴利息。参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禹民一初字第2502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凤民初字第430号]。